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道德经第十九章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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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3-4-9 18:54:42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本篇所注与通行之义决然不同,然观“民利百倍”,帛书作“民利百负”,则知通行之解当非原旨也。此论君王治国秉心之道,非倡回归原始抛弃文明也。
[通行王弼本]
绝圣弃智,民利百倍。(《风俗通》:“圣者,声也。闻声知情,故曰圣也。”《釋名》:“智,知也。无所不知也。” 绝圣弃智,指君王放弃了解民情知晓民众疾苦。 百,叶毕吉切,读若必。倍通负。上古“倍”“负”均读重唇音,古韵皆在噫部,本同音字。《管子·中匡》:“管仲反入,倍屏而立。”《史记·鲁周公世家》:“周公之代成王治,南面倍依以朝诸侯。” 民利百倍,指民利必失。君王放弃了解民情知晓民众疾苦,如此则民利必失。)绝仁弃义,民复孝慈。(复通覆,败毁也。君王放弃仁义之道,则民众败毁孝慈之礼。)绝巧弃利,盗贼无有。(巧,伪也。《诗经·小雅》:“巧言如簧,颜之厚矣。”《传》云:“出言虚伪,而不知忏于人。”利,贪也。《礼记·坊记》:“先财而后礼,则民利。”其注云:“利犹贪也。” 贼即窃,私也。《庄子·天道》:“边竟有人焉,其名为窃。”即谓私意扰心,犹边境常扰于戎狄,不得其安也。盗,《说文》私利物也。《正字通》:“凡阴私自利者皆谓之盜。”可见古人常以盗贼以言私己之意,非真指窃财盗物之徒也。君王弃绝虚伪和贪婪,则无阴私自利之心也。)此三者,以为文不足,故令有所属。(属,《五音集韵》朱戍切,读若注,训释也。)见素抱朴,(见,显露也。素者,诚也。抱,《正韵》蒲晧切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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